原告:王其卫,
市大溪镇兴潘西路86号。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浙江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黎保,市大溪镇应钱村465号。被告:叶海卫,市大溪镇潘岙村下洋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卫与被告朱黎保、叶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其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保全费1540元,共计1758元,由原告王其卫负担。
审判员:戴晶淼
书记员: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