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管××。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财产保全费2730元,合计6390元,由原告朱××负担。
审判长:马招财人民陪审员:陈文富人民陪审员:江雪花
书记员:毛魏魏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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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管××。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财产保全费2730元,合计6390元,由原告朱××负担。
审判长:马招财人民陪审员:陈文富人民陪审员:江雪花
书记员:毛魏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