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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与钱甲、钱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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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被告钱甲。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钱甲、钱乙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72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朱学军

代书记员:郑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