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被告钱甲。被告钱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钱甲、钱乙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72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朱学军
代书记员:郑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