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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郑××与毛××、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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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骆××。被告毛××。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毛××、杭州××纺织品

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慧文

代书记员:汪奇良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