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骆××。被告毛××。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毛××、杭州××纺织品
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慧文
代书记员:汪奇良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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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骆××。被告毛××。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毛××、杭州××纺织品
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慧文
代书记员:汪奇良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