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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俞××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1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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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俞××。委托代理人:沈××。被告:赵××。

本院审理原告俞××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林金良

书记员:徐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