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委托代理人:顾乙。被告:顾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与被告顾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翁××负担( 已交纳)。
审判员:应晓军
书记员: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