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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黄××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平商初字第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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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冯××。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判决、裁定的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冯××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粹

书记员: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