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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志明与乔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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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志明,

市秀洲区嘉北街道亭子桥村匠人浜3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海明,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熊,洲区嘉洲美都欢畅园50幢5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与被告乔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2009年10月27日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受理费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朱振海审判员:顾德忠审判员:季国强

书记员:虞敏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