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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孙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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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5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的银行存款58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陆熊

书记员:郝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