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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丽嘉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2)碑执字第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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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丽嘉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兴海达工业城第五栋一、二。法定代表人朱少平。被执行人赵刚,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原东方机械厂职工。

本院在执行中,执行标的107119.61元,权利人尚未受偿诉讼费4666元、执行费1713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碑执字第37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平审判员:张晓斌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刘海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