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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王伟平与舟山市源鑫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舟普商初字第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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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王伟平,

2,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镇松山村沙井小区6号楼2单元1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浙江省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宇波,浙江省星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舟山市源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海洋生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太俊,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平诉被告舟山市源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伟平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乐海奇

代书记员:张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