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瞿溪镇××二、三楼。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162.5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长:黄文胜审判员:陈相隆审判员:章豪
书记员:陈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