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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曾××与温州××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瓯商初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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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曾××。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瞿溪镇××二、三楼。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2162.5元,由原告曾××负担。

审判长:黄文胜审判员:陈相隆审判员:章豪

书记员:陈凯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