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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洪××与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瑞商初字第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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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林××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连永考

书记员:潘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