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娄桥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陈婷婷
书记员:任定国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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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娄桥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判员:陈婷婷
书记员:任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