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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林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武商初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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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凤凰山工

业区。法定代表人:徐美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峰,省邵阳县五峰铺镇田心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陈胜

代书记员:潘恒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