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兰(又名刘俐),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经济局。法定代表人李海水,局长。申请人刘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撤销对刘兰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为刘兰安置工作。
本院(2005)新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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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兰(又名刘俐),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经济局。法定代表人李海水,局长。申请人刘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新城区社区经济局撤销对刘兰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为刘兰安置工作。
本院(2005)新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