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小转,男。被执行人西安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终结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9]19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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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小转,男。被执行人西安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终结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案字[2009]19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审判员:吴建平审判员:舒四来
书记员:蔡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