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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周菊红与浙江振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2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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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菊红。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振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35363。

本院认为,原告周菊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菊红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