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菊红。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振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35363。
本院认为,原告周菊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菊红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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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菊红。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振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湖塘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35363。
本院认为,原告周菊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菊红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徐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