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凡礼。委托代理人:冯乾洪。被告: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南塘头村。法定代表人:章利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晓凌。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凡礼撤回对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凡礼负担。
代理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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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凡礼。委托代理人:冯乾洪。被告: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南塘头村。法定代表人:章利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晓凌。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凡礼撤回对绍兴县大鱼山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凡礼负担。
代理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范兰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