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志荣。委托代理人:丁士聚,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组织机构代码:761311081。法定代表人:孟宝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寿纪仁。委托代理人:谢青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志荣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缴纳。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