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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莫关夫与绍兴县农机能源总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绍民一初字第3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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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莫关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强。被告绍兴县农机能源总站。法定代表人马中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关夫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关夫负担。

审判员:屠国均

书记员:何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