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著鹏。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绍兴县华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兴越小区29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3351715。法定代表人:朱林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蓉,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著鹏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华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浙丽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