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树炎。委托代理人陈本钱。被告绍兴县振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H座5楼502室南面,组织机构代码731994790。法定代表人张振青,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震亮。
本院认为,原告陈树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树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树炎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