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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陈树炎与绍兴县振增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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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树炎。委托代理人陈本钱。被告绍兴县振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时代广场H座5楼502室南面,组织机构代码731994790。法定代表人张振青,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震亮。

本院认为,原告陈树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树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树炎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