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越峰。被告:绍兴县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锡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越峰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浙丽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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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越峰。被告:绍兴县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锡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越峰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鉴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浙丽
书记员:骆俊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