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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万凤莉与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建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即民初字第4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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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万凤莉。委托代理人任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群集团即墨商厦有限建建,山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狄同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新章,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斐斐,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凤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凤辉

书记员:刘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