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年,男,汉族。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被告: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5.50元,由原告刘年负担。
审判长:刘凡代理审判员:王梦萱人民陪审员:石红梅
书记员:孙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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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年,男,汉族。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被告: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5.50元,由原告刘年负担。
审判长:刘凡代理审判员:王梦萱人民陪审员:石红梅
书记员:孙红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