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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刘年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民初字第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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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年,男,汉族。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被告:荣成海盛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5.50元,由原告刘年负担。

审判长:刘凡代理审判员:王梦萱人民陪审员:石红梅

书记员:孙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