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福考,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石丕高,男,47岁,汉族,住威海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大凯
书记员:郭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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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福考,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石丕高,男,47岁,汉族,住威海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大凯
书记员:郭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