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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原告姜福考诉被告石丕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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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福考,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石丕高,男,47岁,汉族,住威海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大凯

书记员:郭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