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琪。被告刘清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杨扬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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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建琪。被告刘清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代理审判员:杨扬
书记员:李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