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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宋君生与青岛丰顺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即商初字第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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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君生,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谭长英,男,196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丰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的即墨市岙兰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刘务敏,经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宋君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万初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