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培杰。被执行人王少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段培杰与被执行人王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4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出具的(2013)即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人民陪审员:殷梦鹃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