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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迟健辉与王少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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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迟健辉。被执行人王少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迟健辉与被执行人王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44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出具的(2013)即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人民陪审员:殷梦鹃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