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巧云,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被告李航涛,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于山东省威海。
原告谷巧云与被告李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巧云之委托代理人姜经仁、被告李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巧云诉称,2007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为原告办理出国手续,并收取了原告9万元费用,其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出国手续。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办理出国的费用9万元。被告李航涛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9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李航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晓东
书记员:王军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