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礼谦,经理。被告:黄文正,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淑华
书记员:纪莉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