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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与黄文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濉民二初字第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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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礼谦,经理。被告:黄文正,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淮北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淑华

书记员:纪莉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