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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王双喜与刘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9)濉执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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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双喜,又名王德民,男,1967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濉溪县。被执行人刘敏,女,1984年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7)濉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敏的承包地1.5亩2009年秋季的收益,被执行人及他人不得转移、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存生审判员:陈龙军审判员:梁红岩

书记员:陈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