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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会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衢柯巡商初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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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为卿,该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双全,该信用社职员。被告:陈会青,

航埠镇陈村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会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会青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

助理审判员:吴雯雯

书记员:徐星瑜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