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衢州市上街62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红,该联社客户经理。被告:吴文胜,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美俗坊综合楼401室。被告:方晓青,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衢州市柯城区人,公务员,住衢州市费家巷22号东单元。被告:吴晨霞,公务员,住衢州市费家巷22号东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文胜、方晓青、吴晨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胜、方晓青、吴晨霞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高爱珍
书记员:王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