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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超界集团有限公司、黄桔英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金义商初字第6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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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王路158号商城集团七楼。负责人张旻。被告浙江超界集团有限公司。1号。法定代表人黄桔英,董事长。被告黄桔英,经商,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东路1-1号一区3号。被告方自建,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东路1-1号一区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江超界集团有限公司、黄桔英、方自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09年10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王路158号商城集团七楼。负责人张旻。被告浙江超界集团有限公司。1号。法定代表人黄桔英,董事长。被告黄桔英,经商,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东路1-1号一区3号。被告方自建,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东路1-1号一区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江超界集团有限公司、黄桔英、方自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09年10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6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伟平人民陪审员:王春洋人民陪审员:叶芹弟

书记员:金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