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旅游专线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胡的权,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辛欣
书记员:丁文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