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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09)吴民二初字第1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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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胥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旅游专线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胡的权,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辛欣

书记员:丁文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