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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蒋永明、蒋永明与被告浙江栢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栢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湖吴商初字第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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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永明。

江省长兴县吕山乡胥仓村北蒋自然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508193317。委托代理人:许火棠,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栢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新竹路588号。法定代表人:俞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蒋永明与被告浙江栢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栢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蒋永明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沈三林审理。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蒋永明的委托代理人许火棠,栢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俞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永明起诉称:2008年元月至6月24日期间,栢利公司向蒋永明购买面料,总计货款281754元。后经蒋永明多次催讨,栢利公司陆续支付87000元,尚欠194754元未付。于2009年9月1日,在蒋永明催促下,栢利公司出具欠条一张。现经蒋永明催讨未果,故请求判令栢利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947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蒋永明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算清单一份,证明2008年9月20日,双方进行结帐,栢利公司尚欠蒋永明货款221754元。2、欠据一份,证明栢利公司尚欠蒋永明货款194754元。

栢利公司答辩称:对欠款的数额没有异议。因蒋永明提供的面料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所以无法收回客户拖欠的货款。对质量问题蒋永明是很清楚的,因为面子问题,及两家是亲戚关系,而关系一直很好,所以也未向蒋永明提出质量赔偿问题,本打算慢慢把货款还给蒋永明的,现蒋永明要求马上支付货款,那我们也要提出诉讼,追究其面料的质量问题。栢利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蒋永明提供的证据,经栢利公司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元月至6月24日期间,栢利公司向蒋永明购买面料,总计货款281754元。栢利公司陆续支付货款87000元,尚欠194754元未付。2009年9月1日,栢利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蒋永明五枚缎面料款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柒佰伍拾肆元整”。后经蒋永明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蒋永明与栢利公司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栢利公司未支付蒋永明货款,对此栢利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对蒋永明诉请栢利公司支付货款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栢利公司辩称,蒋永明提供的面料有质量问题,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湖州栢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蒋永明货款194754元,限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果湖州栢利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195元,减半收取2098元,财产保全费1523元,合计诉讼费3621元,由栢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三林

书记员:赵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