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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湖州赵××与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吴商初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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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湖州赵××。法定代表人:季××。被告: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区××号。法定代表人:郭××。委托代理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赵××与被告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州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赵××撤回对湖州市××建设发展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州赵××负担。

审判员:费为民

书记员: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