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徐××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吴商初字第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撤回对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57.5元,由徐 ××负担。

审判员:费为民

书记员: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