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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蒋金芬与宋坤华、费荣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浔商初字第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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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蒋金芬,

市南浔区双林镇七星桥村扒花兜9-2号。委托代理人:姚建生,系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儒林村姚家湾12号。被告:宋坤华,南浔区石淙镇银子桥染店桥70号。被告:费荣琴,市南浔区石淙镇银子桥染店桥7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芬诉被告宋坤华、费荣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072元,由原告蒋金芬承担。

审判员:沈琴法

书记员: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