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吴××路西侧。被告:嘉兴××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东苑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 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70元,由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钢
书记员:庄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