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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嘉兴××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浔商初字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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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吴××路西侧。被告:嘉兴××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东苑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 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70元,由原告巨人××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钢

书记员:庄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