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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苏州市凯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京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浔商初字第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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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苏州市凯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市相城区渭塘镇渭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杨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京昌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镇西。法定代表人:徐淦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凯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京昌电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凯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凯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78元,由原告苏州市凯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阿水

书记员:郑期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