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
朱街道诸三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俞永林。委托代理人:魏家鸣,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宏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建吴村。法定代表人:吴发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宏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解决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诸暨市越鸿电脑绣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潮波
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