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委托代理人:卢××、蔡××。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楼。法定代表人:陈××。被告:许甲。被告:许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许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许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2元,依法减半收取2956元,由原告宣× 负担。
审判员:胡国法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