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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宣×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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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宣×。委托代理人:卢××、蔡××。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楼。法定代表人:陈××。被告:许甲。被告:许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宣×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许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许甲、许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2元,依法减半收取2956元,由原告宣× 负担。

审判员:胡国法

书记员:马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