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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应坚康与章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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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应坚康,诸暨

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诸阳村羊角路南18号。被告:章林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洋渔山村云淡坞2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坚康与被告章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坚康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应坚康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坚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坚康负担。

审判员:孙永武

书记员: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