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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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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

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蔡海南,系董事长。被告: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盛泽镇镇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根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资金帐户人民币1100000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对其他相应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华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吴江嘉伦织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国法

书记员:王汝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