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方国良与黄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73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方国良,诸暨市

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黄家墩湖村229号。被告:黄小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枫林后村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良与被告黄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良于200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良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依法减半收取177.50元,由原告方国良负担。

审判员:方利江

书记员: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