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国良,诸暨市
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黄家墩湖村229号。被告:黄小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枫林后村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良与被告黄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良于200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良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依法减半收取177.50元,由原告方国良负担。
审判员:方利江
书记员:王汝燕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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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国良,诸暨市
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黄家墩湖村229号。被告:黄小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枫林后村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良与被告黄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良于200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良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依法减半收取177.50元,由原告方国良负担。
审判员:方利江
书记员:王汝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