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特
色管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兴祖,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郸城县光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育新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耀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尤尼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光明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正在调解协商中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徐雷勇
书记员:方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